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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乐城先行区首批拆迁安置户抽签认领宅基地

发布时间: 2019-11-08 10:01:53

来源: 南国都市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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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南岸北区安置区第一批宅基地抽签仪式在中原镇举行,当地的拆迁安置户通过抽签,认领期盼已久的宅基地。

此次参与第一批抽签的拆迁安置户涉及中原镇仙寨、排塘、蓬莱三个村委会共32户,抽签按照160、140、120平方米宅基地三组进行。拆迁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有秩序地进行签订统建协议、抽签、签字确认等环节,整个过程高效、有序。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南岸北片安置区建设项目位于中原镇区北部,项目总用地675亩,其中安置区用地面积529亩,涉及安置户1166户,剩余146亩用地为市政道路、零售商业、小学及幼儿园用地。项目计划总投资5.3953亿元,建设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

>>知识扩展:海南拆迁安置补偿

根据《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七条: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证件记载的房屋面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完全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补足相应房价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二)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部分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房价款项的,根据产权比例对房屋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补偿或安置。

(三)职工原所购单位公有住房未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且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全部房价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部分房价款,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职工所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

非本市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有国有土地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住宅用地的空地,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性质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征收无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空地,经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认定为可以给予补偿的住宅用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属于住宅用地的,按照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或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调换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差价款,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货币补偿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责任编辑: zhoulingli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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