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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朋友代付8万首付成“洗黑钱” 新房备案被“卡”近两年

发布时间: 2019-07-18 09:41:06

来源: 南海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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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的时候钱不够,可以借朋友的卡代付吗?答案是不可,近日一位谢先生购买了儋州锦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西锦城小区一套价值42万的两居室,就因付款问题导致备案迟迟未成功。

南海网儋州7月17日消息:7月开始,南海网公开征集海南房地产乱象线索,远在江苏的谢先生打来电话诉苦。原来,2017年,谢先生购买了儋州锦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西锦城小区一套价值42万的两居室。由于付款时信用卡额度不够,他麻烦朋友潘先生代付了首付中的80001元。没想到,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过程中,儋州市住建局认为谢先生的代付行为涉嫌“洗黑钱”,并按照相关规定退回材料,不予以备案。一晃快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同小区的部分业主已经入住,他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和谢先生同时段购买房屋的部分业主已经入住西锦城小区

>>朋友好心代付 新房备案一波三折

“要是销售或财务当时告诉我不能代付,我无论如何不会叫朋友刷卡的。”谢先生说起代付一事直言后悔。谢先生从小喜欢大海,到了知天命的年纪,他便和3位朋友筹划在海南买房养老。2017年,他在网上一眼就相中了西锦城小区的房子,于是和朋友相约到儋州买房。由于疏忽,谢先生带了只有5万额度的信用卡,朋友好心帮他代付了部分首付,没想到这份好心却导致备案手续一波三折。

2017年6月,谢先生先付了5万元的认筹金,同年10月12日,他再次来到西锦城小区售楼部,在销售员小陈的陪同下签订购房合同。当时,谢先生只带了信用卡,限额只有5万元,首付共计130001元,除去认筹金,他还需要再付80001元。本来打算第二天再付首付,奈何当时天色已晚,为了方便,他决定用朋友的银行卡先付首付,开发商一方未提出异议,他也就放心付了钱。在2017年10月14日和10月15日,他将欠款分两笔还给了朋友,买房的事情暂告一段落。

本来签订购房合同后不久,开发商就应当帮谢先生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但是一直到2018年8月,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才告知谢先生称,办理备案的过程不顺畅,谢先生需要出具一份代付声明。声明显示,为了办理商品房备案、预告登记,开发商承诺潘先生于2017年10月12日替谢先生代付位于儋州市中兴大道西段那大控规12号街区西锦城的80001元购房款。随后,谢先生又先后提供了银行流水等材料。但从2018年开始,谢先生的备案材料多次被儋州市住建局以涉嫌“洗黑钱”、等理由退回,事态陷入僵局。

开发商本来应在2019年1月20日交房,但谢先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一直无法办理,开发商拒绝交房。无奈之下,谢先生在今年6月4日到儋州与开发商协商,在他强烈要求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要求谢先生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明确,由于谢先生支付购房款时有一笔8万多元的购房款是他人代付款,不符合海南省如今的购房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该套商品房的备案事宜,代付款问题由谢先生自行解决;因商品房不能备案,导致该套商品房不能办产权证,承诺人谢先生不向开发商主张任何权益;该商品房备案前,承诺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抵押、担保。

“代付的时候没说不允许,交房的时候还要我签这种‘不平等条约’。”谢先生后悔自己对政策的疏忽,也对开发商的做法感到气愤。拿到房子的钥匙以后,谢先生开始了上访之路。

>>特殊政策恰逢其时 两周内可办结备案

“为什么当时不提醒代付不允许?我是正经单位的工作人员,公积金贷款都批下来了,怎么就变成“洗黑钱”?我是在之前买的房子,为什么被?”谢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南海网记者带着谢先生的疑问找到了儋州锦成实业有限公司和儋州市住建局。

“情况不太清楚,不知道代理商那边的销售是怎么引导的。”儋州锦成实业有限公司的符姓工作人员表示,接待谢先生的是代理商的销售员,目前已经离职,公司不允许他人代付房款,购房者必须用本人的银行卡付款。此外,谢先生是在江苏办理的贷款,贷款到位的时间较长,海南2018年4月22日开始实施政策,谢先生属于人群。所以,谢先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一直难以办理。

谢先生对于开发商的说法并不认同。早在2018年4月22日前,他就已经多次催促开发商开具首付款发票,以便他进行公积金贷款,但一直拖到2018年4月底,开发商才把发票拿给谢先生,这让谢先生陷入“被”的尴尬局面。另外,谢先生认为:如果开发商提前告知备案难以办理,他可以重新付款,这些手续也不至于拖到政策出台以后才办理。

符姓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经在7月15日再次提交了谢先生的材料,儋州市住建局也和开发商进行了沟通,这一次应该能够顺利帮谢先生办理备案。

为何谢先生的备案手续一波三折?儋州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2017年9月30日,住建部联合央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提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等要求,并加大了实质性的惩处力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谢先生的他人代付行为不符合文件的规定,再加上的政策,谢先生的备案申请才多次被驳回。接到谢先生的上访和投诉后,儋州市住建局到开发商处实地了解了情况,认定谢先生是正常的代付行为。7月15日,儋州市住建局已接收了谢先生的申请材料,约两周可帮他办结商品房合同备案。

责任编辑: zhouli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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