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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新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四个方面

发布时间: 2019-11-23 10:49:06

来源: 新京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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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重新修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细化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此外,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惩戒,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8年后修订涉及四方面调整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基础版和社会单位版两个版本,基础版主要适用于面向备案家庭分配的情形,社会单位版主要适用于面向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情形。

  与2011年12月印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相比,新的示范文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合同说明、特别提示等内容,便于承租人知晓公租房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申领补贴,自觉规范租赁行为。二是增加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三是细化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四是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惩戒,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

  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

  相比原合同,调整后的合同细化和规范了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续租、合同解除、房屋腾退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简化了合同附件。

  其中明确,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不得与他人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

  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合同规范,那么,出租人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人维修家电等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家电等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往往由于权责未明而使得出租方和承租方关系恶化,引发争端。

  新版示范合同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或其委托机构及时到场,维修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

  如果出现出租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自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承租方按出租方或其委托单位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维修费和材料费。

  3个月不缴纳房租将被收回

  对于出租方来说,承租人拖欠房租是一大难题,针对这个问题,示范文本对租金缴纳时间作出判定。

  其中,承租人存在“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情况,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同时,如果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补缴并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在新版示范合同中,如果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承租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出租方同意,可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出租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押金应于退租后30天返还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比较关心的押金问题,示范文本对押金的缴纳和退还做出明确规定。

  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本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出租方缴纳押金。

  当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如承租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则出租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缴款账户;如承租方存在违约情形,则押金在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租方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缴款账号。

  如果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的,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承租方于规定期限内补足押金。


责任编辑: zhaojia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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